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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债权管控的十大典型案例暨追索建议(上)

如何解决好债权,保证充足的现金流,始终是行业挥之不去的问题。目前,类型化案件处理已经是最经济的诉争解决方案。

任立华评论(20)

来源:今日工程机械

【匠客工程机械】2017年工程机械上市公司中报显示,销售业绩和利润很靓丽,但应收账款依然是居高不下。作为制造商命运一体的代理商境遇同样离不开双高,即销售额高,应收账款高。所以,如何解决好债权,保证充足的现金流,始终是行业挥之不去的问题。目前,类型化案件处理已经是最经济的诉争解决方案,基于此,本律师团队以经手的案例为依托,汇总形成行业十大典型案例,并进而指出债权的追索建议,以飨食读者。

案例一、代垫后的追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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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梗概

冶某通过银行按揭抵押贷款方式从某代理商购买了四台挖机,后冶某逾期偿还借款,银行要求代理商为其垫付。期间,冶某的合伙人向银行出具担保还款承诺书。可后续冶某继续出现逾期,银行要求代理商垫付全部下欠款。代理商垫付后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但第一轮交锋就以被迫撤诉告终。本团队介入调整案件思路后,最终扳回了一局。

2.案件突破口——诉请设计 

银行的贷款保障机制有:冶某的还款义务+四台挖机抵押+冶某合伙人及公司的担保+代理商担保+代理商(厂家)回购

代理商的保障机制有:冶某的还款义务+四台挖机抵押+代理商在出售设备时与客户签署的垫付后授权拖车条款及或担保条款及违约条款(如有)

对比银行和代理商的保障机制可知,银行基本上是旱涝保收,清欠无忧,而代理商的保障却少的可怜,所以如果只是单纯从代理商的角度去追索,清欠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

3.追索建议

(1)巧用回购机制,和银行打好协同牌

如上所述,代理商垫付客户逾期,如果仅通过自身的保障机制来启动担保追偿之诉,并不理想。所以这时候需要跳出自身的救济途径,为客户代偿后,仅想着追偿,要学会借助银行资源。

从结果上看,代理商无论是履行担保义务还是回购义务,都要全额代偿客户的逾期款,但是从权利获得上却大不相同。具体区别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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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之诉 VS 债权转让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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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团队建议代理商在向银行支付客户的逾期款时,一定要向银行索要贷款合同、放款凭证等原件(或证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回购通知、清偿证明,向客户及保证人、抵押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抵押权转让通知。代理商据此可提出债权转让之诉。如此一来,代理商转身取代银行,把银行对客户所设定的债权保障机制全部动员起来,进而提高此诉的受偿几率。

(2)理顺垫付明细,避免客户以账目不清抗辩

这一步很关键,诉权设计好后紧接着就是确保诉讼的速战速决,打消客户的侥幸心理,而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厘清账目,尤其是涉及到代理商替客户垫付首付款、代收客户按揭还款的问题,如此一来,很容易造成账目上的混乱。这也是客户最易提异议之处,如准备工作不足,势必会引起法官的厌烦,甚至导致庭审上的被动局面,毕竟谁主张谁举证。为此应对每笔垫付款项的来源及总金额的构成及计算方式和思路都了如指掌,并专门对此形成书面说明,保障案件审理的畅通无阻,让客户只考虑如何还款的问题。

总结解决此纠纷就是诉前设计+债权转让通知等资料完善+账目清晰,即可一举拿下客户。

案例二、多台设备的欠款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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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梗概 

赵某通过分期付款方式从某代理商购买了5台挖机,5台挖机双方仅签订了了一份合同,且合同对每次付款的分配问题未做约定。合同履行期间,赵某因国家矿山治理和自身经营问题,出现逾期。 

2.案件突破口——用好互保机制及下账对应机制 

客户心理:集中力量优先付清其中的一台或多台,进而取得相应设备的所有权和发票,这样就可进行抵押融资并打破代理商控制。 

代理商心理:只有未付清设备款,就不能取得设备的所有权,且这5台应当进行捆绑考核和互为担保,厂家不就这么考核我们代理商的吗?(苦笑)

通过分析双方心理可知大家各有立场和诉求,但如何实现,这就需要做好两个工作:买卖合同的权责利+后续还款下账习惯。可以说谁注意到并做到证据链的完整,谁就拥有了主动权。 

3.追索建议

(1)明确担保机制,为后续拖车或保全提供依据 

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5台设备在全部未结清前,所有权均归代理商所有,如果其中一台提前结清,则应为其他未付清的设备提供抵押担保,代理商有权对抵押设备采取拖车等保障债权措施。 

(2)通过还款时的收据确定还款惯例或最好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每期还款在5台车上的平均同步分配。 

如果买卖合同中对每期还款的分配没有做出明确约定,最好每次客户还款出具对应下账情况的收据,确定并还原双方的还款习惯。好处在于确保每期还款不会集中用于归还其中的一台,避免触发客户对相应设备已经结清需要开票交付合格证并转移所有权的风险,也形成对客户的一种牵制。当然,最好还是合同中约定清晰,避免后续履行中不必要的误会及增加债权管理成本。 

案例三、拖车下掉欠款后的追索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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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梗概 

某代理商通过分期销售方式向满某销售了一台挖机,且协议中设计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后满某逾期还款,代理商多次催收无果后,将设备拖回,并将满某诉至法院,主张扣除设备变卖后剩余的下欠款。(画外音,变卖有门道哦) 

2.案件突破口——要做到拖车和变卖的约定明确、程序留痕 

此类清欠最大的难度,就是拖车后的变卖价款能否被客户和法院认可,如果不认可,提前出售后无法评估的不确定性将影响法院下判;但是如果等待法院评估,成本高周期长,对代理商和客户实际上是双损局面。所以,对此问题要充分援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3.追索建议

(1)在先明示拖车程序及违约后果 

合同的作用就在于起到备忘和保险作用。备忘指对双方的权责利和交易程序进行固定,避免发生争议时对大家达成的共识各执一词;保险则指对大家最不愿意发生的风险提前做出预设性方案,一旦发生则可立即启动,补救违约方或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拖车程序的约定就是合同的保险,它一方面可威慑客户,让其评估违约后的成本和损失;另一方面授予了代理商私力救济权,弥补司法救济的不足。 

最关键的是拖车程序设定合理的话,一方面给予了客户赎回和补救的机会,也提高了被法院所支持的可能性。一个公允高效的违约补救程序,法院不可能去推翻,浪费司法资源给双方造成诉累。 

(2)拖车前后要做到通知留痕及留有合理期限 

这是很关键的一步,如果代理商和客户有明确的拖车约定,那么在客户违约触发拖车条件后,代理商就必须把每个程序都走到,并留有证据,同时给予客户合理的期限确认评估价款、赎回设备、付清余款,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合理期限过后客户的不作为,我方可采取的措施。如此一来,就可做到平账有据,差额追索理直气壮的效果。 

4.疑难解答 

(1)所有权保留的分期合同,客户已支付超过总价款75%的可否拖回?

建议一定要历清账目,客户一般都是用已付款和本金相比较,但代理商需注意的是要把客户逾期的违约金计算清晰,先下违约金再算本金,如果这时候未超过总价款75%,自然有权拖回;如果超过的话,也可采取转移设备停放地或者控制设备后立即申请保全的方式,达到震慑客户和确保后续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效果。 

(2)未回购的融资或按揭设备可否拖回 

这个关键在于要和融资公司和银行打好配合,及时取得授权或让融资公司和银行申请保全;或者在出售之处,就和客户签署协议,对于一旦因为客户逾期或欠付的头金未清偿导致代理商垫付或债权不能清偿的,授权代理商拖车经营管理,租赁或经营所得可以此用于支付基本开支及欠付款项等费用。 

案例四、故障设备的欠款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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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梗概 

方某分期购买了一台挖掘,收车使用100小时后出现故障,代理商也及时提供了售后服务,期间发现方某使用的油品并非正品,代理商对此也向客户提出了异议。后续设备也正常投入了使用,但不时有小问题发生,客户便以此为由拖延付款。截至合同最后付款期,方某还有五期货款未清。无奈之下,代理商诉至法院,方某便以质量问题提出反诉,要求代理商赔偿设备故障期间的损失。

2.案件突破口:排除法+时效性 

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核实清楚客户报修原因是因故障还是因质量,如是故障问题固定这方面证据(比如客户使用非正品的油品或配件或自身使用不当);如不是,建议债权部门和服务部积极协同解决。如落实为质量问题,建议提早解决,必要时让厂家提前参与。如短时间无法解决,则考虑提前启动诉讼程序,追加厂家参加诉讼,通过法院的鉴定程序予以定性。厂家的提前介入,有助于直接一次性处理妥当客户诉求,避免代理商先行处理或垫付后,厂家拒绝导致代理商垫付追偿落空的尴尬。 

3.追索建议 

(1)发函+提前介入 

此类问题发生后,一定要发函告知客户配合代理商对设备进行(故障还是质量问题)甄别,如果不影响设备使用,第一时间向厂家报单,且客户不得据此拒绝或拖延付款;同时,委派服务人员到现场拍照录像取证,查实和固定设备问题,为下一步措施提供依据。 

(2)分类应对+该出手时就出手 

一旦发生此问题必然导致该设备的及时回款受阻,每拖延一天就有一天的损失,且持续拖延更会让客户抓住口实。为此,出现此问题第一时间就要介入,甄别后及时采取措施,该修理就修理,该起诉就起诉。注意,这种设备最好不要轻易采取拖车措施,可以通过法院保全查封的方式处理。避免客户以拖车期间发生设备损坏为由导致问题更加复杂。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在客户,且更侧重于鉴定。单就诉讼成本而言,客户提出反诉以及提出鉴定都需要预先支付一笔不菲的费用,所以代理商起诉后,客户能否提出反诉以及是否被法院受理,且最终是否认定为质量问题都是未知,但客户的逾期欠款确实客观存在的。因此,建议该起诉时就起诉,如果鉴定出来真为质量问题,那就上报厂家或追加厂家参加诉讼,逐一处理。 

案例五、追索失联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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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梗概 

某代理商向其代理区域的王某销售了一台挖机,起初王某尚能按时付款。但转入当地淡季后,王某便将挖机拉至一矿区施工,且出现逾期还款情况,后来干脆玩起了躲猫猫。经咨询当地经侦,不以刑事立案,只能诉至法院,但又面临无法送达问题,陷入两难困境。 

2.案件突破口——用好最高院规定 

失联客户本质上还是送达难、执行难问题。对于第一个环节,最高院分别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和《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上述两个规定,可以加快推进失联客户的审判进程。同时,还可考虑通过人肉搜索和悬赏执行方式来破解。对此,中共中央政法委于2005年在《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执行财产线索的举报悬赏制度,以动员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 

3.追索建议

(1)常用合同版本明确约定送达地址或者搜集客户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现提供如下地址确认书版本以供参考,具体详见附件。同时,法院对此类客户的处理方式为:最高院《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1)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2)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3)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4)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2)借助行业和媒体力量找人找车。在人、车消失,导致自行催收或司法催收无果的情况下,代理商可通过有奖悬赏的方式,发挥全社会及行业力量,通过人肉搜索,让失联客户无处遁形。对此,山东临工代理商就做的不错,债权经理专门组成的微信群,随时发现随时协查,大大提高了债权车地址确认和拖回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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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0)
  • 111

    厉害了哈哈和